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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胡明英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08年9月27日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胡明英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明英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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