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在信访事项方面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信访事项的有关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由“一府两院”直接处理或者依法监督的,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信访件,分为省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件、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专函交办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三类。
第三条 省和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批示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给市“一府两院”领导的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交市政府办公室和“两院”办理。其他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呈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阅批后转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两院”办理。
第四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时反馈办理情况,对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在3个月内一式两份书面报送结果。重要信访件应在2个月内、一般信访件应在3个月内回复办理情况。对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反馈给人大代表。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后,函请有关方面负责人阅批处理,其中涉及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报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可直接介绍到政府相关部门和“两院”信访接待室处理。其中对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接谈单”到“一府两院”接谈的,“一府两院”应将其视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向承办单位询问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承办单位应予答复。
第八条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案情复杂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商请、召集相关部门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在必要时,可自行调查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调查有关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和所涉及的单位应予支持配合。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对转交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两院”应安排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与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进行信访工作联系,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