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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条 认真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以及《天长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增强经济、科学、文化知识等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坚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坚持以民为本的履职观念,加强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排忧解难办实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 在常委会举行前,要认真研阅有关会议材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做好会议的审议准备。
第七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其他工作和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活动的,应提前一天以上通过办公室向常委会领导请假。
第八条 增强大局意识,坚持务实作风,做到客观公正,保持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以任何形式传播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