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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3日

2007411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条  认真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以及《天长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增强经济、科学、文化知识等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坚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坚持以民为本的履职观念,加强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排忧解难办实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  在常委会举行前,要认真研阅有关会议材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做好会议的审议准备。

第七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其他工作和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活动的,应提前一天以上通过办公室向常委会领导请假。

第八条  增强大局意识,坚持务实作风,做到客观公正,保持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以任何形式传播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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