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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片联系市人大代表小组,代表组长联系本小组的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联系本行业系统或者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市人大代表。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至少到联系片活动两次,了解有关情况,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到乡镇和单位视察工作时,要走访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小组组长联系代表的方法,除平时采取走访、谈心等形式,直接同代表进行联系外,每年至少召集本组代表一起活动四次,征集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
三、市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小组组长会议,了解小组活动开展情况,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的经验。
四、市人大常委会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前一个月,将大会的主要议题通知代表,以便代表就地视察,了解社情民情,征求选民的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报告作准备。
五、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可以通知若干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意见。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该向代表进行通报。
六、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座谈会,就有关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的处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围绕常委会议题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工作和专题调研。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接待来访的市人大代表。代表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八、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半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市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及闭会期间代表来信来访,市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处理。需要交有关单位办理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统一订阅的学习材料和有关文件,以便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履行职责。
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要通过编发《代表工作》等内部刊物,与市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通报常委会工作,总结交流代表的履职和活动情况。
十一、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尊重市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
十二、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