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仲文耀辞去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