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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 瑛辞去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2日
(2009年12月9日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陈  瑛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  瑛辞去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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