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陈 瑛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 瑛辞去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