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5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接受组织调查,刘正田提出辞去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4月25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正田辞去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