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天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姜维安代理市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