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周新华辞去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9年12月16日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周新华提出辞去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周新华辞去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