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永军提出辞去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永军辞去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刘永军的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