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关于天长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天办〔2024〕13 号)的有关规定,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在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基础上组建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在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基础上组建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更名为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