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挂职期满,王广志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广志辞职的请求,报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