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董建国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董建国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董建国辞职的请求,报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