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琼代理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琼代理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