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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15日
    
         (2000年4月27日天长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滁州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宪法与法律赋予代表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和建议是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具人或联名书面提出的建议;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建议处理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通过书信或其它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
   
                                                      第二章  交办与承接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和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
  第五条  承办机关在承接代表建议后,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分办会,明确具体承办单位。代表建议的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其它方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后,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必须在收件后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必须周密调研、科学规划、认真落实。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必须立足于解决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创造条件,分步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
  第八条  办理议案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任领办人,承办单位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办理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人任领办人,确定专人承办,明确工作职责。
  第九条  议案应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本年度内难以全部落实的,必须制定具体分步实施计划,明确办结期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分期实施。
  建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急需办理的建议,要组织专门力量,急事快办。
  第十条  议案、建议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联系,主动与代表沟通情况,共商解决办法,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议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协办单位要主动协助主办单位研究办理,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结人大代表建议,必须以公文(函)形式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备案。如果是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应将答复件初稿交政府办公室把关,然后再正式答复代表。正式答复函件除抄送交办机关备案外,还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答复函件要针对建议内容逐条答复,内容要实事求是,表述要准确精炼。
  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一般应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人大代表,也可以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并案办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由两名或两名上以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逐人答复。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建议,承办单位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向代表作面对面的答复。
  对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承办单位在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完毕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必须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逐件报告办理情况,接受审议。
  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十五条  每年的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四章  督办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负责对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督办,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方面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协助人选工委加强对其对口联系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在收到建议办理答复的抄件后,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发函征询等方式,了解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有意见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就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机关和组织负责人应参加视察与检查。
  在视察和检查中,人大代表有权对有关机构和组织的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如实向代表报告办理情况。提议案和建议的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虚心听取意见,认真予以改进。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对办理议案和建议工作进行一次评选,对办理认真、工作成绩显著的机关和个人予以表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所属部门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也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在办理工作中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查领办人、责任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对提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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