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5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开展、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上述人员为询问人。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上述机关或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根据专题询问所确定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根据专题询问所确定的议题,拟定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内容、目的、参加人员、方式、程序、时间、地点等。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第九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也可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每位询问人的询问时间,控制在三分钟以内;每位应询人的回答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二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应询人应予续答。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应询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应询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询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的提问和回答全部完毕后,应询人应作综合性表态发言,表明改进工作的承诺。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或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对专题询问的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询问事项落实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特别是对专题询问对象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实行重点督办。
第十七条 应询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将专题询问议题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