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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2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包括政府所属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参照《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每年选择

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监督法》规定的途径归纳整理,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制订调查研究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并按照方案做好调查研究的具体承办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调查研究可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可以依法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

第八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及时撰写调查报告,经调查人员集体讨论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

第九条  报告机关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报告稿进行修改,在会议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一般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到会作出并听取意见和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2、全体会议听取调查报告;

3、全体会议分组审议专项报告并集中听取审议意见;

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在会议之后及时整理归纳审议意见稿,履行办文程序后印发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报告机关应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或决议,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方案,积极予以整改。在整改过程中报告机关应主动向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将报告机关落实审议意见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对报告机关落实审议意见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之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层次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进行票决。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70%以上的(含70%)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50%-70%的(不含50%)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50%以下的为不满意。

第十五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之后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临时增开的常委会除外)作出报告,同时再度接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将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必要时按法律规定启动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执行决议的情况,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调整情况的报告、财政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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