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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救助条例9月1日施行 款物使用情况应公布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点击数: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9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应急避难场所应公告
  
  针对一些地方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不足、灾害发生后应对不力的情况,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政府承担过渡性安置
  
  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
  
  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为了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例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救助款物使用情况应公布
  
  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专项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项支出;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闻背景
  
  据民政部统计,近20年来,我国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每年平均死亡约4300人,倒塌民房约300万间。特别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死亡和失踪人数达8.8万余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近5年来,中央每年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50多亿元,专门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以及临时生活救助,平均每年救助6000万到8000万人次。
(责任编辑:田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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