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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职权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2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天长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和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我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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