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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大德辞去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0年4月9日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杨大德辞去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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