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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纪妍辞去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纪妍辞去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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