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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曹乐平、李会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因工作需要,曹乐平、李会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曹乐平、李会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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