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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荣祥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2月27日天长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荣祥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荣祥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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