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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史法勇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9月2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史法勇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史法勇辞职的请求,报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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