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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姜维安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7月20日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姜维安提出辞去天长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姜维安辞职的请求,报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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