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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3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点击数:
 

2007411天长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一样,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保障和支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参加学习与培训;

(三)参加视察、调研和评议活动;

(四)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五)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八)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定期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乡镇、街道和市直选举工作系统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小组活动由代表小组组长召集。各代表小组应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做到每个季度活动不少于一次,一年不少于四次。

代表小组组长应认真做好代表活动情况记录和考勤工作,年终如实填写《市人大代表活动考勤表》报市人大常委会,作为今后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的依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小组的考勤,对每位代表参加活动情况进行汇总与分析,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代表进行通报。

第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各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一次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后,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并将代表视察的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调研的题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各代表小组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由代表或以代表小组及时形成调研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机关要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代表本人,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各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具体负责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联系服务工作。

第八条  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根据会议审议的内容,每次安排5名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和上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重要的工作报告和议案,可以提前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九条  坚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分片联系代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和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机构到基层督办代表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应就地就近走访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或邀请所在地的代表参加。

第十条  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应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做到每年走访联系原选区选民不少于两次,不在原选举单位辖区工作、居住的代表,每年到原选区活动不得少于一次,每位人大代表每年至少提出或反映一至两条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联系情况应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为代表订阅有关的报纸和刊物,寄送有关文件资料,通过人大网站和政府网站发布人大工作信息、政情通报等多种形式,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维护代表的权益。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依法参加

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和召开的各种会议、视察、专题调研和评议活动,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予以时间保证。

第十四条  建立系统的代表培训制度。代表学习培训,一般安排在新一届代表当选后的届初和届中适当时候进行。要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保证代表培训的时间,制定代表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代表的系统培训,提高代表素质。

第十五条  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珍惜代表的荣誉,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履行职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代表个人的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六条  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坚持在代表中开展评先创优活动,每届至少评比、表彰一次先进人大工作者、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开展评选“代表好建议”和办理议案、建议先进单位活动,并在每次人代会的预备会议上进行表彰。

代表在闭会期间应积极参加活动,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项活动的,应向组织活动的单位请假。因工作关系或健康原因基本上没有时间,或不能参加活动的,动员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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