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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依法履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报告同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人大代表既是人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效运行的“螺丝钉”,因此,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至关重要。

  首先,提高代表认识。有的代表主观上缺乏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代表身份当作“荣誉称号”、“政治待遇”,甚至当成“特别护身符”,而没有意识到代表是一种职务、一份责任,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重大政治责任,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职责。

  其次,改变工作方式。在人大选举过程中,同级党委不要过多地强调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的“党性”,要求党员无条件地服从党委的推荐。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时,其首要身份是“人大代表”而非“党员”,应强调其“人民性”、“代表性”,弱化其“党的组织纪律性”;而在党内会议中,应强调“党性”弱化“代表性”。同级党委应充分信任代表中的中共党员能够处理好代表选民意愿与维护党的利益的关系。

  第三,完善联系制度。十八大报告指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要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制度,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基层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等经验。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但这一规定却没有明确代表联系选区选民的次数和时间,建议省级人大常委会尽快就新修订的代表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代表联系选区选民至少要保证的次数和时间,以促进代表履职。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代表的履职情况汇报,经常询问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做到监督不间断、监督无盲区。同时,要建立代表公示制,将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向选民公示,以便于选民与代表联系和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四,加强调查研究。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来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比如说,专委会人才荟萃、知识密集,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专委会,应在调查研究上再下点功夫。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每年选一、两个课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真知灼见、真正有分量的调研报告。

  最后,注重任职培训。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依法享有出席人大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参加选举和表决等职权。人大是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的,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包括处理具体事项和具体案件。这就要求我们对人大代表特别是对基层一线代表进行法律、经济、金融、环保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依法履职能力。

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障人民民主,实现人民主权的顶层制度设置。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沉着应对“四种考验”、有效化解“四种危险”,人大代表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巨大政治优势,为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单位:求是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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