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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点击数:
 

人大代表是个职务,是个非常重要的职务。树立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理解好、执行好人大代表职务并保障好代表执行职务,对于发挥全国五级人大267万多名代表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重大。

一、人大代表职务的内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务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人大代表职务,就是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主体、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该担任的工作。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这种职务及其作用的定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的。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人大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这就是说,人大代表在代表职位上应该担任的工作,包括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构成了人大代表职务的内涵。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包括:(1)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和表决等。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包括:(1)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2)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研;(3)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的工作调研等;(4)列席或者应邀列席人大的有关会议;(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6)参加履职学习培训;(7)其他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等。

二、人大代表职务的特性

一是人民性,或者叫国家性。人大代表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肩负着神圣的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二是政治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加对国家权力的行使,需要有高度的政治自觉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性、人民性的统一,努力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是法定性。人大代表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产生出来的,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代表的职责及其履职的方式方法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代表执行职务是受法律保障的。

四是常任性。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不仅要在会议期间做好代表工作,而且在闭会期间要参加好代表活动,在其五年任期内也都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五是兼职性。与国外的专职议员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人大代表制,代表不脱离各自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六是工作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的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监督等职责非常重大,人大工作不是“二线”工作,有些工作是“一线”、有时还是“火线”,人大代表承担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

人大代表职务所具有的上述特有的性质,决定了人大代表职务是国家职务、政治职务、法定职务、常任职务、兼职职务、工作职务。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是人大代表职务的内在的、责任的要求,体现在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中。

三、人大代表职务的执行

人大代表职务是一个公职,公权的行使在法理上把握的一点就是“法无规定不能为”,代表履职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人大代表进行工作和开展活动的一条根本原则,是保证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客观需要。

从法律规定的要求和实践情况来看,代表执行职务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人大代表全体参加执行的,如出席会议和参加审议、选举和表决,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履职学习等。第二种是部分代表参加执行的,如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地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有关职务人选等。第三种是代表个人执行的,如审议时询问、持证视察、提出约见、列席人大有关会议和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以及个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和以其他方式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等。

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遵守议事规则,做好在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通过多种方式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的高度责任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执行好代表职务。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好这样一些关系:一是参加会议期间工作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把闭会期间活动作为会议期间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不能“代表代表、会后就了”;二是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在行使有关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三是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人大是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而且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四是代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具体利益的同时更要遵从全体人民的利益。五是执行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安排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做到两兼顾、两不误、两促进;六是执行代表职务与提高自身素质的关系,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七是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八是执行代表职务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系。

四、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根据代表法的规定,这种法律上的保障有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政治或者司法的保障。包括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二是时间保障。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三是物质保障。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四是知情权和履职学习保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五是组织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德江委员长曾经深刻地指出:“我们要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使人民的意志更好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得以实现。”人大代表职务无上荣光,人大代表职务无比神圣。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更充分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任重道远,我们责无旁贷。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厅联络局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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