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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曾春华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4月25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曾春华提出辞去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曾春华辞职的请求,报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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