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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正田辞去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4月25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接受组织调查,刘正田提出辞去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4月25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正田辞去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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