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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姜维安代理市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28日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天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姜维安代理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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