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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为加强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和了解,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8月29日,天长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长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十二条,包括制定的目的、适用主体、约见程序和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代表的相关要求等内容。
《办法》明确指出,约见活动和代表建议意见整改情况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和监督,被约见人应当接受约见,并根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事项和反映的问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认真听取和如实回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办法》规定,被约见人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敷衍应付、不认真办理的,或者约见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要求被约见人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对提高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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