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崭新的实践 有益的启示——天长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查与探讨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15日 【字体: 打印文章 点击数:
 
弱质与低效的农业、落后与封闭的农村、贫困与弱势的农民,如何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50万天长农民以其初步的实践作出了初步的回答,这就是走新的合作之路,大力发展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
  天长市位居安徽东端、高邮湖西畔、江苏腹地和南京1小时都市圈之中,交通便捷、水利条件得天独厚。在诸多有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农业发育早、发展快、商品率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综合经济实力一直位居全省前列。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发育、成长,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逐渐暴露出它的致命缺陷,急需有一个中介、联合性的组织把封闭、分散、零星和单打独斗的经济行为纳入到有组织、有秩序、有规模、开放性的市场经济活动。天长市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逐步发展起来的,并显示了各自的特点,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从要素组合方式、经营服务模式以及利益关联形式来考量,目前主要有这么几种类型——
  一是能人(大户)带动型。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天长市农村中就涌现出一批专业生产经营大户。这些大户大都是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能人,他们或利用自身掌握的技术特长,或利用信息灵通的优势,或利用自身积累的资金实力,创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这在客观上起到了带动与示范作用,吸引和聚集了周围农民,他们在共同的需求之中产生了合作,结成了同盟。市渔业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王正芳、盛维忠十年前就是全市有名的养殖能手,十年来他们逐渐成为经济强人,影响和带动了一大批新的养殖户的发展,于是渔业生产协会悄悄诞生。2002年在协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全省第一个较为规范的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天长市渔业经济合作社。合作社为广大渔民引进新品种,试验蟹、鳜(鱼)混养、大棚培育幼蟹等新模式和新技术,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服务,仅2004年就为社员销售成鱼1.2万吨,不仅解决了养殖社员的卖难问题,而且提高了单位价格。以蟹为例,由合作社统一销到上海、南京等大中城市,每公斤价格比当地高4元左右,仅此一项就增加收入100多万元,使得300多个社员人均增收3200元。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不仅为社员和广大渔业生产者提供了便利,节省了市场交易费用,增加了收入,而且也增强了自身的实力和凝聚力,眼下入社社员达到700多人,成为远近闻名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二是依托联络型。就是依托农产品生产、加工的龙头企业和农技队伍将从事同类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服务的农民组织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通过合作社章程将各自的权力与义务明确固定下来,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社员的产业化生产经营模式,一方面为社员提供服务,一方面对外经营。该市平安镇稻业经济合作社就是其中的一个样板。这个合作社在粮食(水稻)生产技术上依托镇农技队伍,在购销加工上以该镇的康盈米业集团为主体,为社员提供“五包”服务,即包种子供应、包技术培训和指导、包信息传递与反馈、包收购、包种子回收等。每项服务都有具体的内容,而且还制订了统一的操作规程。就拿技术指导来说,从泡种到收割,在水稻不同生育期,合作社都委派专业农技人员到田头、地块巡回指导,还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广播、简报发布植保技术信息。这个合作社不仅解决了社员水稻种植技术难题,还以每公斤高于市场价0.2元的优惠价格收购社员的稻谷,因此,对农民的吸引力相当大。现在不光本行政区域农户全部加入,还吸收了数千家跨区域的农户入社,建立优质稻种植基地10万亩,发展社员累计达到2万多户。
  三是转化演变型。这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前身多半是原国营、集体企业如供销合作社、食品公司(站)等,出于生存需要,它们利用其资产、场地、信息等种种条件或某些优势,联络农户从事某种专业生产或购销服务。如以市棉麻公司为依托创办的市棉花产业协会。通过契约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从事棉花生产,以保证棉麻公司的加工原料。棉麻公司以让利的方式给予会员优惠。以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会员的棉花,并且向加入协会的农民提供种棉技术指导和价格优惠的农资服务。从几年来的实践看,这种合作方式,不仅使棉麻公司脱胎换骨,克服了多年的官商作风和陈规陋习,而且在经营服务中壮大了实力,获得了新生,入会农民也从中尝到了甜头。
  四是村规民约型。这是一种非经济性但又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合作组织。它的功能偏重于协调供求双方和农民内部矛盾、纠纷关系上。实例是:我市永丰街道由于地处圩区,排灌用水一直既存在着供需双方的矛盾,又在农民之间存在一户不缴,户户攀比的现象,从而造成恶性循环:水电站因农民欠费不开机,农民对电站服务不满意不愿缴钱,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个问题,2003年永丰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村或以灌区为单位组建排灌合作管理协会来解决农田排灌的思路,得到供需双方的认可。到2004年已有3个村成立了这样的组织,合作管理协会一方面代表协会成员与排灌单位签定供需契约;另一方面,又与农民签订服务合同,通过章程明确农户的权力与义务,从而较为有效地解决了供需双方及农民内部矛盾。从这种协会的性质看,近似于村规民约,虽然没有经营职能,但在协调处理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却是不可小视的。
  天长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不敢办或办起来不划算的难题,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产业化发展、规避或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与矛盾——
  第一,规模狭小,实力薄弱。天长市现有的28家合作组织,除了渔业、稻业两个合作社因有经济实体支撑而显得规模稍大、实力较强以外,其余的规模都比较小、实力比较弱。有的发展多年也不过十几名成员,只有几个人的协会也不少见。如某某协会只有两名成员,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中介性质的私人小企业。从其经济实力看,有的既没有注册资本,更无内部积累,更谈不上有什么二次分配。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没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组织恐怕维持正常的运转都很困难,为农民提供服务只能是一句空话,何谈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第二,覆盖范围小,社会作用不显著。就经济而言,天长属于我国中部欠发达地区中的较发达县、市。就是这样一个县、市,经过20年的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过20多个,平均每个乡镇勉强达到一个,社员或成员才4万人左右。覆盖范围如此之小,其所发挥的组织带动和经济幅身作用能有多大就不难知道了。这个问题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一个突出问题。就拿浙江来说,它是全国惟一的一个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省,又是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充分、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最好的一个省,即使在这样的地方,同样存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不大、带动力不强的问题。据报道,目前该省加入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户为25万户,只占全省总农户的2.3%,带动农户约为135万户,占12.4%。这种状况是很不适应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的,很难实现农户与市场的对接。
  第三,成长缓慢,聚合力差。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天长市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已萌发,时隔20年的今天,大大小小的合作组织不过28个,平均每个乡镇(街道)勉强达到一个。就全国而言,更是少得可怜。根据农业部统计,到目前为止,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加在一起不过15万个。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与农民的迫切需要是很不相称的。这说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给广大农民首先是合作社成员或会员带来多大的实惠,对农民缺乏一定的吸引力,这既是它成长缓慢的原因,又是它对农民缺乏凝聚力的原因。
  第四,早合晚分,说合就合,说分就分,稳定性较差。这个问题实际是上一个问题的延续。20年前天长就出现过以公司+农户的形式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合作组织,当时叫得响的是盐水藕和无苔蒜两个行业。合作双方春天信誓旦旦,搞得红红火火,可是到了收获季节,藕、蒜价格猛跌,公司不愿或无力承担跌价损失,而导致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农民叫苦不迭。无独有偶,八年前,发生在天长市石梁、乔田等乡镇的西瓜事件人们至今记忆犹新。当时也是以公司+农户的合作方式从事西瓜生产和购销。第一年西瓜价格比较正常,公司解决了瓜农销售问题,又取得了利润,皆大欢喜,可翌年,西瓜价格大跌,公司以种种理由拒收,无奈的农民只好带着愤怒的情绪或把西瓜砸给公司,要么成群结队集中送到乡政府。多年来,不少同志把公司+农户合作方式视为一种较好的模式用以实现农户与市场的对接。但实践证明,在市场波动较大时,也是不保险的。因为当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时,规模不大的公司承受不了或不愿意执行合同“保护价”,当农产品价格飙升时,要么公司不愿意把更多的利润让给农民,要么就是农民不愿意将农产品卖给公司。双方都不会轻而易举地履行合同,都没有什么诚信可言。这就是多年来合作经济组织合合分分,分分合分,合得快,分得也快,合作关系不稳定的原因所在。从根本上说,合作说到底是利益上的合作,双赢是亲和力,也是合作的基础,没有双赢和两利,合作是难以维持和稳定的。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很多的,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从宏观上说,法律与政策存在着不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求,诸如没有法律调整和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尚未取得单独的法人地位,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发展资金不足,地方、基层政府无力拨付配套资金等等。从微观上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分配不合理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什么利益再分配,以及行政引导无力而又干预过多等等。这些既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当然也就是提供给我们的解决问题的启示和思路——
  首先,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自发、自觉、自愿组建起来的自我保护、自我服务、联合互助性的组织,充分体现了“民办、民营、民控(制),民受益”的宗旨和原则。我们调查、考察天长一些较为成熟的合作经济组织之后,十分清楚地看到了这个底线,这也是它们展示出强大生命力和广阔发展前景的关键所在。而我国传统的合作社即合作化运动中产生的合作社之所以不成功,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是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没有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无不启示我们,今天不论发展什么样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权力。凡是农民愿意干的,放手让他们去干,凡是农民不愿办的,就不要勉强他们,这样才能避免重蹈历史的覆辙。
  其次,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很大,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考虑当地资源丰缺情况、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市场容量和交通条件等各种因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发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发展要求。切忌违背民意、强求一律,或凭一时的好恶,或厚此薄彼,或贪大求纯,或短促突进,重犯历史的错误,这是我们调查总结天长市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经验以后思之再三得到的一条重要启示。
  其三,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上个世纪最后几年,可以说是天长市合作社“百花齐放”的岁月,既有众多民办的,也有大小十几个由政府官员担任会长、理事长的“官”办行业协会。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凡是农民自觉自愿办的合作经济组织,有服务内容,也有经营活动,红红火火,兴旺发达、生机勃勃。而官办的只是挂挂牌、开开会、亮亮相,用农民的话说是“空对空”,几乎全部胎死腹中。后来,市委、市政府把精力主要用到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一些具体困难和矛盾上,在办证、登记上简化手续,在金融信贷、财政、税收和收费等方面尽其所能,或出面给予协调,或给予适当优惠,既受到欢迎,又取得了某些实效。我们从中悟出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方面,各级政府都应当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要“越位”,大轰大嗡,包办代替;又不要“失位”而无所作为。从天长看,当前农民合作经济发展,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还离不开政府适当的引导和必要的扶持。我们应当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千方百计为其创造较为松的发展环境。
  其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尽快做到有法可依。我们在归纳、研究天长市农民合作经济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时感到,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无法可依,合作社没有单独的法人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运行秩序混乱。相对来说,该市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算太少,而经过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不足三分之一。从登记情况看,五花八门: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在农业部门登记的,在科协登记的也有之。再从对其性质认定情况看,有的把它看作社团组织,有的把它视为企业,有的把它视为股份制公司,如此等等。无序和混乱由此而生。不争的事实说明,有法可依是包括农民合作经济在内的各种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首要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最佳的制度选择。据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紧锣密鼓地筹备出台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这对十亿中国农民来说既是欣慰也是福音。这部法律一旦颁布,对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极大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将起到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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