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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1999年6月4日天长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推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常委会的审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应向常务委员会述职。述职人是在常委会上述职或是书面述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
㈠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㈡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㈣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述职人员按下列内容进行述职:
㈠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㈣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㈤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和勤政为民、廉洁自律情况;
㈥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确定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并提前30日通知述职者本人做好准备。
㈡述职人员准备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由述职者本人亲自撰写。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实在、抓住重点、侧重个人工作。述职报告初稿形成后,应首先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宣读,听取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对报告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于述职前10天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㈢述职评议
述职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广泛听取述职人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人的报告后,进行评议。述职评议时,邀请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述职评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是否称职进行投票。述职评议表决票分三个档次,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㈣评议结果的处理
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反馈给述职者本人。述职人应在听取意见后15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述职人得称职和基本称职票未过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干部任免程序免去其职务。述职评议中,发现述职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对述职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分别情况,要求述职人限期纠正、作书面检查,或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或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九条 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或派出机构执法和工作情况的评议,按照《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进行,评议结果向有关组织或其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推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述职评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常委会的审议。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应向常务委员会述职。述职人是在常委会上述职或是书面述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
㈠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㈡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㈣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述职人员按下列内容进行述职:
㈠对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㈣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㈤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和勤政为民、廉洁自律情况;
㈥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确定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并提前30日通知述职者本人做好准备。
㈡述职人员准备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由述职者本人亲自撰写。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实在、抓住重点、侧重个人工作。述职报告初稿形成后,应首先在本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宣读,听取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对报告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于述职前10天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㈢述职评议
述职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广泛听取述职人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和干部职工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人的报告后,进行评议。述职评议时,邀请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述职评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是否称职进行投票。述职评议表决票分三个档次,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㈣评议结果的处理
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反馈给述职者本人。述职人应在听取意见后15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述职人得称职和基本称职票未过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干部任免程序免去其职务。述职评议中,发现述职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对述职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分别情况,要求述职人限期纠正、作书面检查,或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或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九条 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或派出机构执法和工作情况的评议,按照《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进行,评议结果向有关组织或其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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