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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仲文耀辞去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天长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仲文耀辞去天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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