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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琼代理院长职务的决定
天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琼代理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天长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琼代理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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